第一项涉及所谓的滥用制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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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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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涉及所谓的滥用制宪权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绝大多数法官(15 名法官中的 12 名)实际上已经确定,法院有权对以色列的基本法进行司法审查,并且当基本法与以色列作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的理念所衍生的最高原则相冲突时,基本法可以接受宪法审查(这一定义实质上可以追溯到 1948 年的《以色列独立宣言》,随后于 1980 年代正式确定)。虽然基本法的通过方式与普通法律在程序上没有区别,但当以色列议会通过基本法时,它被视为凭借其制宪会议的权力通过基本法,因此文本具有“准宪法”的效力。因此,高等法院迄今为止极不愿意宣布基本法违宪(甚至在 2021 年,对于备受争议的《基本法:以色列作为犹太民族国家》),高等法院也没有做出重要决定。

然而,多年来,法院已经形成了两项与干预基本法的可能性 比利时号码数据 有关的理论。,当法院发现议会出于短期政治目的而通过了新的基本法或对现有基本法的修正案(例如 2021 年的情况,当时对《基本法》的修正案:议会——在前一年通过,目的是让陷入困境的利库德集团-卡霍尔·拉万联盟在议会自动解散之前有更多时间解决政治分歧——被法院裁定为滥用制宪权,但决定不宣布该法律违宪)时,即可援引该修正案。

第二种原则是违宪的宪法修正案,这种修正案违反了其他基本法或被认为与《独立宣言》中所概述的以色列作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的本质不一致。在这方面(即所谓的“哈尤特主义”),现任前首席大法官在 2021 年对《基本法:以色列作为犹太民族国家》上诉的意见中写道,法院可以宣布基本法违宪的唯一情况是“在以色列宪法进程的现阶段,这是一项议会法律,修改了将以色列定义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的宪法原则。

正是这一理论,对于以色列的宪法辩论来说并不新鲜(并且已经得到了前任法院院长巴拉克的支持),让人想起(尽管有明显的区别)有关宪法可修改性的限度的其他法律经验。在一些国家,例如印度,法院实际上已经发展了“默示不可修改”的理念,即对修宪权进行隐性限制——即使在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这种限制源于宪法的基本结构及其特性(所谓的基本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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