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鉴于该条款保留了十项个人特权,因此在诉讼阶段对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地位进行比较是无关紧要的操作。 6 欧洲人权公约仅适用于被告。根据既定的指导方针,“指控”的概念本身必须独立于加入《公约》的各个国家的国家法律体系中发展起来的法律区别和分类(参见欧洲人权公约 1982 年 3 月 26 日,阿道夫诉奥地利,第 30 段):根据欧洲法理传统,指控与国家当局将被告置于将要遭受重大后果的境地的那一刻相吻合。
这使得被告遭受痛苦的时刻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追溯到刑事案件的对立面,。因此,根据第 3 条,这侵犯了迅速完成刑事审判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宪法》第111条规定,当指控过久悬而未决已通过司法机关的任何行为表达,并因此具有一致性,以致对被告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时,有权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以恢复因指控过久悬而未决所造成的痛苦。
从这些一般前提出发,讨论随后呈现出更具体的含义,这些含义导致我们分享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涉及在调查阶段已经属于受害方的民事权利与受害方在刑事审判中成立民事当事人后可以执行的私人性质的主观立场之间感 拉脱维亚号码数据 知必要的而非偶然的同一性的可能性。正如宪法法院正确强调的那样,只有能够找到这种同一性,才有可能从所遭受损害的有效性的角度确定确保整个刑事审判在合理期限内结束的必要利益统一性。
事实上,决定性因素恰恰在于对程序阶段和受害人作为民事当事人构成后的程序环节的错误同质化:受害人在调查期间所拥有的权力,对于预期保护民事当事人可能享有的权利不起作用,只有在检察官决定提起刑事诉讼后,民事当事人才被赋予程序法旨在满足请求的权力,从此民事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构成诉讼。
诉讼的实施与刑事诉讼中主张赔偿功劳的特权之间的密切相互依赖也能够阐明民法与刑事诉讼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在检察官自行作出决定之前毫无理由存在。受害方无法对异议后发布的归档命令提出实质性质疑,也证明了这一点。
而不管各个法律体系中对阶段的自主划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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