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自愿性质也转移到了上述轮换停靠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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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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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自愿性质也转移到了上述轮换停靠港机制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看,一些因素立即显现出来,使得该协议更像是一项“项目”,而不是一份国家间合作文件:首先,签署是自愿的,初始有效期为六个月,但经批准可以延长。所有缔约国。事实上,,因为停泊的保证总是通过成员国的合作而不是凭借义务来确保的。此外,这种监管手段的功能性也不可避免地取决于相关国家的相互同意,以及扩大缔约国政府范围的能力。

然而,一定要记住,这种类型的文件将——至少是潜在的——完全符合成员国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上缔结协议的权力,因此可以纳入欧盟法律,但不必列入来源之列(例如普吕姆公约)。最后,有必要根据现行国际法探讨该协议所有条款的范围,特别是可能影响其适用的一些条款(其中包括最低限度进一步偏离的条款)。因此,此类文书的制定及其真正有效性和效率再次得到了成员国团结承诺的强有力保证。无论如何,如果维持原有制度,在马耳他签署的文件将略微超出第 14 号条例的适用范围。 604/2013,也因为它只部分涉及抵达欧洲边界 尼日利亚数字数据 的可能性:重新分配的“地理”性质实际上并没有考虑到进一步移民到欧盟国家的路线。


当然,我们必须欢迎各国的自愿合作,认为这是有远见和极其必要的,因为在过去这是欧洲行动中存在的重大缺陷之一。然而,除了单纯的流量管理之外,还应加强对个人的保护。因此,独特性具有了新的重要性,因为共同体系不仅限于分享意图和保护边界,还必须——怀着谦卑的希望——延伸到对整个庇护寻求者权利的保护和考虑,也就是说,不仅涉及国家负责,而且还要确保一套独特而明确的程序来承认国际保护。从这里开始,希望欧洲机构的行动能够(重新)开始。


还有待观察的是,作为维护司法独立的一项措施,侵权程序是否也会被各成员国在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259 条采取行动时所依赖。一些学者过去已经主张这种可能性(Kochenov)。如今,《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的扩大范围可能会为这一建议提供新的动力。尽管仍然很难相信一个或一小群“有道德的”国家会对违反法治的成员国采取行动,但思考根据第 259 条采取直接行动的可能性是很有趣的,因为有一天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有趣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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