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自私:欧洲法院关于 CETA 的第 1/17 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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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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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自私:欧洲法院关于 CETA 的第 1/17 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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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0日,欧洲法院就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ETA)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与条约的兼容性发表了第1/17号意见。这一裁决备受期待,因为法院的任务是澄清欧盟是否可以参与欧盟以外的投资仲裁。 ISDS通常被视为保护外国投资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不达成包含ISDS条款的协议,欧盟的对外行动将受到阻碍。这篇文章加入了主要法律博客(特别是Croisant、Holterhus、Krajewski、Ligneul和Peers )中出现的其他快速反应评论,并且本着本博客的精神,它将重点关注与以前的判例法的比较。

这一观点源于公众对 ISDS 的批评,该机制被视为有利于跨国公司的有力工具。这些投 巴拿马号码数据 诉促使欧盟在 CETA 中谈判建立比传统模式更为完善的 ISDS 系统。同时,它提出了一项提案,旨在以常设多边投资法院(MIC)为基础,通过投资法院体系(ICS)改革整个国际层面的投资保护。如果这项改革得以实施,CETA 制度将只是一个临时制度。尽管如此,基于这一批评以及其他对CETA的批评,瓦隆议会拒绝给予比利时所需的同意,以便理事会一致批准签署CETA。

最终危机得到解决,CETA 于 2016 年 10 月 30 日签署。CETA 的部分内容(不包括有争议的 ISDS 部分(CETA 第 8 章 F 节))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暂时生效。与此同时,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2/15 号意见澄清了坚持欧盟国际协议中 ISDS 条款的权限是共享的,但没有说明上述条款与条约的兼容性。因此,比利时于2017年9月7日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18(11)条向法院提交了征求意见的请求。在寻求与包括基本权利在内的条约兼容性问题的答案时,比利时提出了三点担忧:CETA 设立的 ISDS 机构可能会对欧盟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产生不利影响;与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和欧盟法律有效性要求的兼容性;与获得独立法庭审判的权利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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