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S. Ragone 主编的《应对欧元危机》。 《债务国的欧盟国家政策协调》,劳特利奇,2018 年
该卷与之前各卷的不同之处,首先在于分析方法:也首先关注这些超国家文书如何与国家法律体系互动(特别关注法院的作用,例如见 A. Baraggia,危机时期的司法秩序:欧洲和国内经济状况,Giappichelli,2017 年)。因此,一些论文没有特别提及或只是间接提及了对每个国家与欧洲法律体系的互动方式以及经济危机对该体系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的前景(例如,参见 S. Ragone 的《议会与 斯洛文尼亚 数字数据 国家权力分配之间的危机事件》,《欧洲宪法学杂志》,2015 年,第 24 期)。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较,也可以相对于之前的案例,从长期角度掌握欧洲政策治理方法的变化(这一术语与该卷采用的跨学科风格一致),从而可以发现新整合方法中出现的共同特征,以及可以在每个法律体系中检测到的自主演变的信号。
本书只是间接地参与了关于经济危机后国家和欧洲法律体系所引入的变化的辩论。事实上,关于这一主题的最有趣的著作主要涉及对欧洲经济治理的重新定义(既主要采用法律方法,例如见 A. Hinarejos 的《从宪法角度看欧元区危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 年,也采用跨学科方法,例如 K. Tuori – K. Tuori 的《欧元区危机。宪法分析》,剑桥大学出版社,2014 年),也涉及对成员国宪法演变的重建,以刺激或适应超国家体系的演变(例如见 X. Contiades 的《全球金融危机中的宪法。
比较分析》,阿什盖特出版社,2013 年;F. Fabbrini – E. Hirsch Ballin – H. Somsen(编辑),《欧盟和欧元区应采取何种形式的政府?》,哈特酒吧2015年)。这里评论的这本书选择了不同的方法:首先,它根据相似性标准选择案例,分析受到经济危机影响的国家。其次,选择的方法是分析各个国家内部欧洲政策的协调方法,以测试现有安排中的哪些变化可以追溯到危机期间在经济和预算政策领域日益增多的干预措施。
即使在主要关注签署了援助计划的国家的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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