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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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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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其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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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致命”一词
 

政府专家组 (GGE) 就致命自主武器系统 (LAWS) 领域的新兴技术进行的审议强调了在自主武器系统 (AWS) 的背景下对“致命”一词进行法律定义或描述的重要性。秘书长关于 LAWS 的报告指出,一些“国家认为‘致命’一词是系统使用致命武力能力的重要参考。其他国家则认为,武器系统的致命性取决于其用途,而不是其设计。几个国家反对使用‘致命’一词,,并指出,除其他外,致命性是武器使用方式的结果。”在 LAWS 的背景下,理解致命性对于禁止或限​​制此类武器的范围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 (IHL) 和 1980 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CCW) 的适用性具有重要意义。这篇文章通过研究“致命”一词在不同法律背景下的应用,探讨了该术语的法律基础。

武器通常被理解为用于对物体造成损害或破坏或对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系统的一个方面。尽管各国和国际组织使用“致命”、“非致命”和“低致命”等术语来表示武器的破坏力,但这些术语没有法律定义,其含义仍然模糊不清。例如,《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对特定类型的武器实施了禁止或限制,例如致盲激光武器、燃烧武器和杀伤人员地雷,因为它们本身具有滥杀滥伤的效果或可 多米尼加共和国 WhatsApp 号码 能造成过度伤害。虽然《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经常提到“杀伤”和“伤害”等术语,但它们显然没有包括“致命”一词,因为在国际人道法或有关裁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如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多边条约中,该术语缺乏精确的特征和法律定义。

根据武器的设计和预期用途,将武器分为“致命”、“非致命”和“低致命”可能对禁止或限制其使用产生影响。例如,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修正案》中,明显存在将某类武器排除在国际文书范围之外的意图。以色列的声明和美国的保留意见指出,“第二修正案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影响旨在暂时致残、电晕、发出人员存在信号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操作,但不得造成永久性丧失能力的非致命武器技术。” 同样,北约将非致命武器定义为“明确设计和开发用于使人员丧失能力或击退的武器,造成死亡或永久性伤害的可能性较低,或使设备丧失能力,对环境造成的不良损害或影响最小。”因此,非致命武器的一个关键特征是使用非致命武力的目的是使人丧失行动能力,而不是消灭他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非致命武力的使用也可能导致违反国际人道法。例如,一些非致命武器,如致盲激光武器,已被国际社会评估为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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