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应用这些测试,法院认定个人申请人所面临的有害影响风险并未达到第 8 条规定的“强度”,因此法院得出了申请人不符合受害人身份标准的正统结论 [533-535]。
然而,关于协会的诉讼资格,法院的判决却并非正统。关键的创新之处不在于协会在气候变化案件中可以具有诉讼资格,而在于即使其所代表的人不符合为个人申请人设定的严格受害者身份标准,协会也可能具有诉讼资格。此外,法院为此类诉讼资格设定了极低的门槛,仅要求协会:(i) 在其管辖范围内合法成立,(ii) 成立的目的包括保护其成员的人权免受气候变化威胁,以及 (iii) 表明其代表“受影响的个人……他们的生活、健康或福祉受到气候变化的特定威胁或不利影响”[502]。
虽然可以说,基于气候变化的特殊性[489]和“当代社会对社团重要性的认识的演变”[497],这种创新在规范上是合理的,但很明显,它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法院现有判例的依据。法院几乎没有试图将这种创新建立在其现有判例的基础 科威特 WhatsApp 号码 上,在其判决中只指出了少数几个案件,这些案件过去曾给予社团一定程度的灵活性[476、477、489 和 498]。,法院都没有像在Klimaseniorinnen 案中那样走得那么远。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即申请人“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其《公约》权利时,才会对协会做出普通受害者身份规则的例外规定 [37-42]。事实上,尽管许多学术评论家主张对气候变化案件受害者身份规则进行各种渐进式创新(例如此处、此处和此处),但没有人主张法院最终采用的根本性创新,这很能说明问题。
此外,尽管法院强调“需要确保……受害者身份的标准不会沦为事实上承认民众诉讼”[484],但 Eicke 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恰恰创造了判决中一再声称希望避免的东西,即民众诉讼式投诉的基础”[45],这无疑是正确的。尽管法院声称通过使社团资格“受制于某些条件”[500]来尊重民众诉讼规则,但当我们研究这些条件的内容以及确立这种资格的门槛实际上有多低时,这种说法就显得毫无意义了。现实情况是,无论好坏,法院都为气候变化案件中的社团创造了一个“漏洞”,使它们能够绕过所有关于受害者身份的普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