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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Posted: Sat Feb 22, 2025 7:12 am
by roseline371274
最后一行很有意思,它意味着“人均排放量相等”是国家减排政策显而易见或不显眼的方法论基础。这可能会让经验丰富的气候观察家感到惊讶,事实上,对于他们来说,“国家碳预算”这个概念本身就可能引发疑问。IPCC 在其近 11,000 页的第六次评估报告 ( AR6 ) 中没有提到国家预算。瑞士没有采用国家预算,而且 — — 与 IPCC 的“全球碳预算”(超过该预算可能会违反温度限制)相反 — — 该术语在大量气候文献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低且不一致。瑞士政府抱怨“没有确定一个国家碳预算的既定方法”,并“认为瑞士国家气候政策可 拉脱维亚 WhatsApp 号码 以被视为与制定碳预算的方法类似……[如]其国家自主贡献中所表达的那样”(570)。这大概是指瑞士的官方目标:到 2050 年实现净零排放,到 2040 年比 1990 年减少 75%,到 2030 年减少 50%,到 2025 年减少 35%(第 563-4 段;另见瑞士国家自主贡献 (NDC),21)。然而,法院“不相信,如果不通过碳预算或其他方式量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就能够建立有效的气候变化监管框架”。法院继续说(参考文献已修改):

571. 在这方面,法院不得不指出,IPCC 强调了碳预算和净零排放政策的重要性 [引用IPCC AR6,20-23 ],而这些几乎无法通过依赖《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来弥补,正如政府似乎暗示的那样。] 的推理令人信服,该法院驳回了不可能确定国家碳预算的论点,并指出,除其他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引用Neubauer,第 215-29 段]……

572.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院承认确定该国气候政策细节的措施和方法在其广泛的判断范围内,但在没有任何国内措施试图量化被告国剩余的碳预算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接受该国可被视为有效履行了《公约》第 8 条规定的监管义务(见上文第 550 段。

第 550 款列出的法院程序标准中有几项存在争议,但其中最关键的是第 550(a) 款,该款要求各州

采取一般措施,明确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时间表和同一时间范围内的总体剩余碳预算,或采用其他等效方法量化未来温室气体排放……

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在于法院明显偏爱“国家碳预算”——不仅仅是第 550(a) 段中提到的主要“量化”模式,也是国家气候缓解政策的试金石,这一模式在整个裁决中反复出现,尤其是在关键的优缺点段落中(569-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