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是否合法的问题对国际法院来说并不陌生,国际法院在庇护案和哈亚·德拉托雷案中都曾处理过这个问题。正如国际法院在第一个案件中发现的那样,“给予外交庇护的决定涉及对领土国家主权的减损。,并构成对专属于该国管辖范围的事务的干预。除非在每个案件中都确立了对领土主权的这种减损的法律基础,否则不能承认这种减损”(第 275 页)。值得庆幸的是,这里没有必要深入探讨习惯国际法是否赋予国家给予外交庇护的权利这一复杂问题。相反,适当的法律基础是适用于墨西哥和厄瓜多尔的《加拉加斯公约》 (分别于 1957 年 1 月 25 日和 1955 年 3 月 20 日批准,无保留)。关键问题是,庇护是否符合该条约,以及由此会产生什么后果。
根据《加拉加斯公约》第一条,如果根据公约授予庇护,则大使馆(作为一种公使)必须得到领土国家(此处为厄瓜多尔)的尊重。在寻求墨西哥的保护时,格拉斯援引了厄瓜多尔总检察长的政治迫害。从公开的案件报道来看,声称 立陶宛 WhatsApp 号码 迫害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如果没有这些原因,根据第三条,墨西哥就有义务要求格拉斯离开大使馆或将他移交给领土当局。
这正是厄瓜多尔在突袭前的立场,其外交部在社交媒体声明中表示。厄瓜多尔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格拉斯庇护是错误的,因为格拉斯是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后被指控犯有普通罪行的。厄瓜多尔宣称,大使馆提供的保护违反了墨西哥对《加拉加斯公约》、《1933 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洲反腐败公约》和《VCDR》等公约的义务。因此,厄瓜多尔拒绝了墨西哥的安全通行要求。
本案中,国际法院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是:(a) 证明格拉斯庇护申请的文件是否证明授予其庇护是合理的,或 (b) 墨西哥根据《加拉加斯公约》第四条确定犯罪性质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接受国际法院的审查。根据国际法院在吉布提诉法国案(第 145 段)中的推理,必须善意行使这一单方面权利,这就要求授予庇护的理由不与《加拉加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