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是否试图用另一个不确定的原则来改进一个不确定的原则?斯卡利亚大法官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如下抱怨:“该原则的自由裁量性质,加上适用该原则相关因素的多样性……使得结果的统一性和可预测性几乎不可能实现”(美国疏浚公司诉米勒, 510 US 443, 455 (1994 ))。不确定性导致诉讼程序冗长且成本高昂。布里格斯勋爵在Vedanta Resources PLC 诉 Lungowe 等人([2019] UKSC 20, [14])一案中表示,英国最高法院在试图让诉讼当事人遵守法院上诉中的比例原则要求时“碰壁了”。
其次,不方便法院原则涉及寻找适当的法院,通常是外国国内法院。但 FAOS 规则 3 涉及权力分立——不是不同法院之间的权力分立,而是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用萨勒斯勋爵的话来说,这是其“规范基础”,他在法庭外写道(《国家法与权力分立》(2006)11司法审查94,第 4 段)
第三,规则 3 不具有自由裁量权(法院将因其权限范围而缺乏管辖权),,是法院规范其自身程序的权力的一部分。法院显然拥有管辖权,但选择不行使。
这让我想到一个相关的观点:FAOS 原则中对司法行为的处理。英国法 保加利亚 WhatsApp 号码 律规定,“司法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以符合该原则:Lord Lloyd-Jones 在委内瑞拉黄金案 [136(3)] 中引用了Altimo Holdings and Investment Ltd v Kyrgyz Mobil Tel Ltd [2011] UKPC 7; [2012] 1 WLR 1804;Yukos案第 73-91 段。
劳埃德·琼斯勋爵在委内瑞拉黄金案[158]中解释说,英国法院愿意审查外国司法行为“并不反映司法行为的等级低下,而是反映了对法院在法治下应如何行事的共同理解”。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受到国际公法的影响:它借鉴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约和国际机构的判例法中关于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以及正当程序的国际标准。
但它也涉及国际私法:如果外国司法行为属于 FAOS 的范围,这将与“管辖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原则”产生“重大冲突”(Lord Lloyd Jones,委内瑞拉黄金案[160]援引美国《法律重述》第四版)。Lord Lloyd Jones 认为:“外国判决的地位应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内规则来确定”[161]。
未驯服的领域:公共政策
FAOS 原则受公共政策例外情况的约束:它“不适用于违反明确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或违反英国公共政策原则以及严重侵犯人权的外国行为”:琼斯勋爵 (Lord Lloyd-Jones) 在委内瑞拉黄金案中[136(2)]。
但不方便法院原则 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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