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 在实质上赞同上诉人的立场,提出了三个初步问题,一方面,将治安法官排除在意大利为公务员保证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之外(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另一方面,第 141 条规定, 374/1991,根据该规定,治安法官的任命可以每四年“系统地”延长一次,而不能将其转变为永久合同(这与1999/70/EC 指令附件中固定期限工作框架协议第 5 条有关:第三个问题)。 在审查的判决中,欧盟法院在宣布第二个初步问题不可受理并限制第一个初步问题的范围后,回答了第一个问题,宣布联盟法律(特别是2003/88 号指令第 7条、关于兼职工作的框架协议第 4 条和关于固定期限工作的框架协议第 4 条)“ [排除] 国家立法
如果治安法官符合“兼职工人”……和/或“固定期限工人”……,则该法律不规定治安法官享受30天带薪年假或依赖雇佣关系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例如为普通治安法官提供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法院在其推理中似乎也证实了这些条件的存在:它实际上回顾了其 2020 年 7 月 16 日的裁决,并指出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最高法院在适用该裁决时通过进行“属于其专属管辖权内的检查”,已“发现……‘专业’法官和名誉法官进入司法机构的方式之间的差异‘不能成为将后者排除在外’的正当理由,因为他们没有享受前者雇佣关系中 爱沙尼亚 数字数据 典型的假期和其他福利的权利。”因此,欧盟法院得出结论,根据欧盟法律,这种排除必须被视为“不可采纳”(判决书第 47-54 段)。
因此,针对 TAR 提交的第三个初步问题,欧洲法院同样指出,欧盟法律(特别是关于固定期限工作的框架协议第 5 条第 1 点)“ [排除] 国家立法,根据该立法,固定期限的雇佣关系(例如意大利治安法官的雇佣关系:编者注)可以……连续续签三次,每次续签期限为四年,总期限不超过十六年,并且没有提供以有效和劝阻的方式制裁滥用雇佣关系续签的可能性”。在其理由中,它公开批评了意大利1991年的立法,指出“从提交案件的法官提供的迹象来看”,这项立法完全缺乏适合“防止并在必要时制裁滥用名誉法官的连续……固定期限雇佣关系”的规定(引用判决书第64-6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