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etrella v. Italy”案中,斯特拉斯堡法院实际上审查了可能违反第 51 条的行为。 13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由于国内法律制度中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旨在对不合理的诉讼期限提出异议,上诉人批评了 Pinto 法所代表的补救措施,认为该措施不充分,因为该措施只在成立民事当事人的情况下才适用于受害人。在这一点上,欧洲法官一致宣布违反了有关的常规参数,从而消除了任何疑虑,确定意大利法律体系缺乏有效的补救措施,旨在为受害者提供投诉刑事诉讼程序持续时间不合理的工具。侵犯诉权
的审查依据斯特拉斯堡法院确立了以下前提:,则第 31 条中提到的所有保障。 6《欧洲人权公约》;甚至在他仍然有权利用系统允许的另一条途径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因此,宪法法院在第 14 条判决中所倡导的观点被推翻。 2020 年第 249 号。
这一方面一时动摇了宪法法院的信念,这不得不让人注意到司法当局的客观惰性,这种惰性在没有真正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持续存在,导致诉讼程序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在调查阶段就结束。正如法院正确指出的那样,斯特拉斯堡的考虑 香港号码资料 “凸显了意大利法律体系中确实存在的一个实际问题——与今天问题的主题相关但并不重合——关于承认受害方(根据我们的立法者最近也采用的欧洲术语,即“犯罪受害者”)的权利,以便迅速进行初步调查,以期对犯罪损害赔偿要求作出同样迅速的裁决”。
但犹豫只是表面的。
事实上,承认系统性失灵并没有促使最高法院在宣布合理期限计算开始规则不合法的过程中找到解决方案。
法院认为,主要因素仍然是制度的逻辑和严格意义上的合法性,因此,不能要求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修正,而应由公平赔偿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根据受害方行使国内法律制度所承认的一些权利和能力的方法来确定期限是否合适,在本案中,行使这些权利和能力的目的是主张民事权利,并宣布以民事当事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的意图。
事后
产生的偏见,从法律制度向受害方提供的两种可能中选择一种来主张他的“民事权利”,虽然暴露了制度的缺陷,损害了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但其本身并不能归因于艺术。 2,法律第2-bis款2001 年第 89 号法律,本规则规定了民事当事人认为合理的刑事诉讼时间长度。 事实上,这一机制并不包括确定在采取或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或制止犯罪相关行为方面因延误或拖延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制度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司法环境中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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