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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宣布修正案的宪法非法

Posted: Sat Mar 22, 2025 3:55 am
by roseline371274
修订草案在本案中引用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这被视为宪法的肢解,这一概念由理查德·阿尔伯特 (Richard Albert) 提出 (第 285 段),因为它改变了权力分立和司法独立,高等法院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 474 段)。因此,该修宪方案被法院认定为违宪的修宪。除了整体解释之外,这种解释可能还通过强烈强调宪法的综合规定来提供,这些规定支持公民在其所属社区的事件中“积极”而不是消极。
事实上,值得强调的是,基本结构可以通过以下程序顺序进行“修改”(从而全面修改宪法):参与和民众发起修改、制宪会议辩论以及全民公决。法院认为,这些阶段构成了主要制宪 权,而次要制宪权则 匈牙利 数字数据 通过《 宪法》第 255 至 257 条规定的审查程序行使,以及构成议会的修正权,尽管这一权力非常有限。这意味着肯尼亚人民的作用在初选制宪权和二次制宪权的各个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不仅仅是在上升阶段的全民公投。也许正是在这些段落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句子的重要性:首次引入基本结构理论,,而且只要重现“基本条件”,修正案就是可接受的。

法院从实质性角度确定了宪法修改存在隐性限制,并认定修改项目在程序上不合法,因为这是一项总统倡议。事实上,很容易就可以宣布根据两位政治领导人之间的协议而启动的程序是非法的,特别是由行政部门通过建立 BBI工作组和指导委员会而启动的程序,后者的具体任务是提出宪法改革建议,但宪法第 256-257 条禁止这样做(上诉法院,第 312 段)。
然而,或许还有另一个方面值得这两家法院的赞扬,那就是设立 70 个新选举团的违宪行为,这再次与实质性和程序性原因有关。再次,问题在于基本结构理论。;只有严格遵循宪法(第 89 条)的规定并确保独立选举边界委员会(IEBC)的独立性才能创建新的选区。IEBC 是第四个分支机构,负责根据特定标准审查选区的规模。此次修宪项目对独立执委会提出了有别于宪法的新标准,不仅改变了独立执委会的独立性,也改变了有关该问题的宪法立法。高等法院,以及随后的上诉法院,均表示新的学院是“试图秘密修改宪法”而设立的,“因为其效果是,在没有对第 89 条进行文本修改的情况下,中止该条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