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纠正了 Fornero 第 18 条的改革(着眼于《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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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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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纠正了 Fornero 第 18 条的改革(着眼于《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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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月的审议,并于2021 年 2 月 24 日发布新闻稿后,法院作出了判决。 2021 年第 59 号法案,该法案裁定该公司部分违宪。 1970 年第 300 号法律第 18 条第 7 款(所谓的《工人法规》),经所谓的Fornero 法(2012 年第 92 号)。 这个问题是偶然解决的,并已通过命令提请宪法法院法官注意。 2020 年 2 月 7 日,拉韦纳普通法院以劳工法官的身份作出裁决,对该条款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条款规定,当法官确定因正当客观原因解雇的事实明显不存在时,可以(且不必)下令让工人恢复工作岗位。
法律诉讼始于雇主反对法官下令恢复雇员原职的命令,因为解雇的客观事实明显不存在。随后工人选择替代补偿,根据提审法官的意见,并被法院接受,这不会影响附带的违宪判决的相关性,因为上述规定的适用似乎表明了所提供 乔丹号码数据 保护的性质(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第 3 款,恢复原职,即使被补偿所取代,或者仅仅是补偿性的)。
宪法法院的裁决介入了一个极大涉及理论和法理的问题。法官在选择真实保护或补偿性保护时的自由裁量权已由第一批评论者指出存在问题。事实上,虽然第 4 款。第 18 条规定,在因正当的主观原因或正当理由解雇的情况下,在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自动恢复原职(“撤销解雇并命令雇主恢复原职”),而第 7 款仅赋予法官对客观原因明显不存在的事实提供真正保护的可能性(“他也可以适用......”),而没有为他提供任何可供其选择的解释学参考。

多数派理论从一开始就认为,“可以”一词应被解释为“必须”,这是适用法律确定性原则时唯一符合宪法的合法解释(Maresca、Vallebona、Carinci)。最高法院首次裁定支持的解释是,“法律上不存在(驳回诉讼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同时评估具体案件的情况,排除了由法官自行决定选择权”(2017 年 7 月 14 日,第 17528 号)。然而,随后最高法院本身也改变了方向,根据第 71 条,确定了民法中的过度繁重原则。 2058 cc – 法官作出决定的决定性解释标准,因此排除了复职保护,因为它“在通过司法规定时,与公司同时承担的组织结构实质上不相容”(2018 年 5 月 2 日,第 10435 号),这一倾向后来成为多数,经过一番思考(例如 2019 年 3 月 13 日,第 7167 号;根据 2019 年 1 月 31 日,第 2930 号,2020 年 2 月 3 日,第 23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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