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体育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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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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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体育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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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Velkov v.案的判决。保加利亚(欧洲人权法院,第四部分,2020 年 7 月 21 日,案件编号 34503/10),欧洲人权法院重新讨论了欧洲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范围[N. Madia,《一事不再理》欧洲与刑事司法。从总体视角分析监管趋同与惩罚性累积的实质性影响,米兰-帕多瓦,2020 年]。
众所周知,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中已被“编纂”。议定书第4号另一方面,1984 年 11 月 22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7 条。 50 CDFUE。
此外,这一原则已经为艺术所承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7 款,以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的各项公约,以及第 14 条第 7 款。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0条。

该原则发挥双重保障作用,既赋予最终刑事判决以既判力,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又保护个人免遭因同一事实而遭受新的刑事起诉的风险。此外,在超国家体系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已被提升到基本权利的地位,其特殊力量由一 立陶宛 数字数据 般不允许减损得到证实——除了允许与甚至更高级别的其他利益进行平衡的特殊情况——即使在根据第 41 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下也是如此。 15 欧洲人权公约。

简言之,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生命权、禁止酷刑、禁止奴役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列为即使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存的危险下也不能减损的权利,是一种确保其无条件有效性和绝对价值的选择。

在欧盟成员国,至少在涉及共同体权限的事务中,鉴于普通法和国家法之间的“融合”,这一指令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而无需事先要求任何合宪性事件,而与内部纪律形成不可调和的常规纪律的适用性则从属于这一要求。一事不再理权——正如欧共体
和公约层面所表达的——在理论上禁止对同一个人因同一事实(或者,为什么不,基于同一程序)启动刑事诉讼和其他“正式”行政诉讼。逻辑和辩论性的,包括民事的、会计的、纪律的和类似的),但由此产生的后果在痛苦和目的论层面上(根据从两个国际高等法院的禁卫军活动中出现的迹象)与真正的刑事制裁相当。
从程序角度看,实质上禁止以“审判即是惩罚”的观念为由,对类似违法行为增加诉讼次数,不合理地增加诉讼次数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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