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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要求的欧盟法律的实施是由以

Posted: Sat Mar 22, 2025 10:06 am
by roseline371274
事实上,总检察长 Saugmandsgaard Øe 强调指出,法院有权解释《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因为当国家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欧盟法律时,应保证有效的司法保护(意见第 40-42 段)。就《宪章》而言,总检察长表示,第 47 条的适用是可能的,因为《宪章》第 51(1) 下事实提供的:即,所涉葡萄牙法律是为了执行理事会执行决定 2014/234 提出的目标而制定的(意见第 52 段。

法院决定采取不同的做法。该法院完全依据《欧盟条约》第 19(1) 条(第二段)裁定,该规定涉及“联盟法律涵盖的领域”,无论《宪章》是否适用(判决第 29 段)。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且可能具有突破性的问题:法院是否已将《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定为一项独立条款?这种情况将扩大申请人可以向欧盟法院提起的案件数量,因为如果成员国未能维护法院的独立性,申请人可以根据《欧盟条约》第 19(1)条直接提出质疑。歧视情况是国家司法机构对欧盟法律事务的管辖权。因此,欧盟法院在未来所有申请人投诉违反《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 沙特阿拉伯号码数据 的案件中都将拥有事实上的管辖权 ( Pech, Platon: 2018 )。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识别出所涉情况与欧盟法律之间的联系(Lazzerini,2018:267)。事实上,根据提交该案的法院的说法,这些措施“源于欧洲”,因为它们是在欧盟向葡萄牙提供财政援助的决定框架内对葡萄牙减少过高预算赤字的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采取的(判决第 14 段)。此外,法院在第46段和最终裁决中都指出,所涉葡萄牙法律与欧盟对葡萄牙财政援助计划中需采用的要求相关。

尽管如此,欧盟法院在本案中采取的推理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它规定扩大《欧洲联盟条约》第 19(1) 条的价值。上述解释也可能代表着欧盟委员会未来在制定旨在打击违反有效司法保护原则的侵权行动时仅依赖该条款的动机。